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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依照本规定分析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设计审查、施工和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2015年5月29日,根据新的《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进行了修改。

一、基本规定

1.适用范围

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

2.煤矿建设项目的要求

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的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应当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煤矿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3.建设项目的管理

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

300(井工煤矿),1000(露天煤矿)万吨/年以上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负责):

300(井工煤矿),1000(露天煤矿)万吨/年以下。

此外,《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明确规定:“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同意的项目,应及时报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二、安全评价

1.安全评价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明确规定:“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煤矿企业应与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报告。”

2.安全预评价内容

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的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2)预防和控制的可能性评价。

(3)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4)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5)预评价结论。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安全验收评价内容

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的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2)安全设施在生产或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3)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4)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5)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6)验收评价结论。

(7)有关试运转期间的技术资料、现场检测、检验数据和统计分析资料。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设计审查

1.安全设施设计内容

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的规定,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标准和行业标准。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3)采矿许可证或者矿区范围批准文件。

(4)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5)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3.设计审查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1)安全设施设计未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2)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3)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4)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5)不符合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4.设计审查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明确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文件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煤矿企业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需作重大变更的,应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

四、施工和联合试运转

1.施工

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的规定,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煤矿企业。煤矿企业需对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查。

2.试运转

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的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在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时间一般为1至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总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应按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3.安全验收评价

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的规定,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正常后,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五、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

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的规定,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应当由煤矿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煤矿建设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应当由具体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单位的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2.竣工验收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未通过工程质量认证的。

(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3)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5)不符合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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