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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推行电子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电子印章,专用于制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
二、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电子证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电子印章(见附件样式1)。
1.注册城乡规划师
2.注册测绘师
3.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4.注册建筑师(一、二级)
5.监理工程师
6.造价工程师(一级)
7.建造师(一级)
8.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9.注册验船师
10.护士执业资格
11.注册安全工程师(中级)
12.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
13.注册计量师(一、二级)
14.执业药师
15.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初、中、高级)
16.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
17.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18.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19.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
20.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
21.设备监理师
22.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
23.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中级)
24.翻译专业资格
三、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电子证书使用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或有关部门指定机构的电子印章(见附件样式2)。
1.拍卖师
2.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3.资产评估师
4.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5.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6.税务师
7.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四、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行电子证书后,纸质证书仍按照原方式制发。已制发的纸质证书遗失、损毁,或者逾期不领取的,不再办理补发。
五、推行电子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项目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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