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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发通知,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通知明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了,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统一为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大项目。其中,服务性收费限定为伙食(含餐点)费1项,代收费限定为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含校车)费、外出活动费4项。除上述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根据通知,全省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具体制定和调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继续由当地教育部门与园方以合同方式约定。其他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幼儿园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幼儿园按照家长自愿与非营利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按照公益普惠、教育成本合理分担、综合平衡、优质优价原则,各地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同一县(市、区)域内相同性质、等级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相对统一。新建幼儿园(含设立分园)暂未定级的,由教育部门按照不高于县(市、区)域内最低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原则提出试行收费标准意见,经同级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请政府同意后执行,待定级后按程序制定或执行正式收费标准。
通知指出,全省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取应当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插班生按插入班级收费标准执行,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新标准执行。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可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伙食费按照幼儿在园实际天数据实结算、按天计退。幼儿因住院或传染性疾病不能入园的、休学、退(转)园、园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停学的,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天计退保教费、住宿费等费用。复学后,按照就读班级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根据通知,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幼儿园教育收费、资助等政策,收取的相关费用按规定纳入专户管理。对幼儿园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超范围或幅度定价、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开办或变相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收费的,违规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的,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由教育治理乱收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查处。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出品 编辑整合:符樱 资料来源:湖北省发改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