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提出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并要求各省份结合本地情况制定修订本级认定标准和实施办法。如何贯彻和用好国家基本标准,将认定工作落在实处,对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职业院校管理者和教师个体来讲都是一个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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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方面突出标准落地的实操性
今年11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并明确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对“双师型”教师认定主体、认定对象、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具体情况,以及不同教育层次、专业大类等,参照制定修订本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和实施办法。
随着“国标”的出台,各地在政策落地过程中要突出实操性,特别要注意以下5个方面:
一是明确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定义。国家首次提出“双师型”教师的概念是在1995年的《关于开展建设示范性职业大学工作的原则意见》中,但是文件并没有对“双师型”教师的内涵和定义作出解释,学界便对“双师型”教师的内涵及其培养路径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研究,形成了“双证说”“双能说”“双职称说”“双资格说”等诸多理解。此次《通知》中要求“双师型”教师要“突出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考察”,明确了“双师型”教师要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基本内涵。为了便于一线教师形成共识,明确方向,地方性的标准中要明确“双师型”教师的定义。
二是突出“实践教学能力”评价导向。基于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认识,缺乏“双师型”教师和教学团队是制约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当前,我国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一般学历和理论水平较高,但是缺乏企业经历,实践教学能力不足。地方性的标准需要强化“实践教学能力”评价导向,明确“双师型”教师的典型工作任务和能力要求,引导广大职业院校专业教师查漏补缺,提高面向一线教学的综合素质。
三是避免建立新的职称序列的隐患。实践证明,“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教学改革、社会服务等方面具有带头引领作用,是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色的重要特征,应当成为职业院校师资队伍特别是专业课教师的主体。目前,我国“双师型”教师在专业课教师中的占比均超过55%(中职56%、高职专科59%、高职本科59%),但是想要支撑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还远远不够。在推动《通知》落实的前期,通过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向“双师型”教师倾斜等政策是有利于调动教师积极性的。《通知》明确“双师型”教师共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需要警惕因为待遇倾斜政策形成新的职称序列,最终违背国家推行“双师型”教师政策的初衷。
四是明确认定具体指标。深入企业一线是专业课教师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提高实践教学能力的主要途径。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水平和教育质量差别较大,《通知》并没有对“双师型”教师的任职时间和企业经历等给予明确规定,仅要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地方性标准和实施办法应当减少原则性要求,明确教师任职时间和企业经历等具体考核指标,让认定更加科学、更易落地。
五是建立“能上能下”机制。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转型,新老职业更迭,同一个岗位在三五年后对能力的要求也会有较大差异。“一评定终身”的制度已不符合现实需要,作为以能力为基础的“双师型”教师势必要与职业变化同频共振。地方性标准可以探索建立动态评估机制,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始终充满活力。
“双师型”教师标准落地要重在提高职业院校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广大教师积极参与,推动教师队伍建设,助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作者:宋以庆,系中华职业教育社四级调研员)
落实标准的三方职责
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职业教育的类型特征表现在师资队伍上,即“双师型”教师。
日前,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并提出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首次明确了我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范围和基本标准,旨在解决多年来各地在“双师型”教师认定中存在的认定对象、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等方面缺乏标准共识的问题。
作为认定工作的指导部门、实施主体和认定对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如何推动职业院校开展认定工作,职业院校如何具体落实认定工作,教师如何努力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双师型”教师,成为《通知》实施背景下值得关注的话题。
从教育行政部门来看,应加强统筹谋划,依据《通知》的指导性意见,结合区域产业特色和行业发展情况,参照制定本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完善本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团队管理办法,重点打造省级高水平校企合作“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双师型”名师工作室和教师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等;扩大省级培训规模,帮助、指导职业院校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和企业实践制度;推进“师范教育+企业实践+跟岗实习”一体化培养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职业院校新任教师入职培训制度和跟岗实践制度;明确“双师型”教师建设与认定支持举措,增加政策、资金、资源供给,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从职业院校来看,应组建由行企专家、职教学者等组成的“双师型”教师认定小组,针对工科、文科等不同学科,高、中、初等不同级别,制定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并开展认定工作;建立与本校“双师型”教师要求匹配的培训课程,形成国培、省培、校培三级联动的培训体系,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完善教师实践制度,依托校企共建的“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名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平台,支持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锻炼;建立教师培训落地情况监测机制,提升教师技能培训质量;坚持以认定促建设,将教师师德师风、工匠精神、实践技能和教育教学实绩作为“双师型”教师评价的主要依据,重在评价“双师型”教师的教学能力与贡献;凸显“双师型”教师价值导向,落实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项目申报、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双师型”教师的课时费标准高于同级别教师。
从职业院校教师来看,《通知》明确了“双师型”教师在师德师风、综合育人、教学改革、社会服务等方面应具备的素质和发挥的作用。广大教师应以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为引领,树立终身学习观,积极到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跟岗工作,及时更新、准确掌握本专业的工作过程和技术流程,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将职业元素融入教育教学,将产业知识融入专业建设;参与校地校企间协同创新项目、科技项目开发转化等,充分掌握现代化信息技术,增强服务地方的能力,成长为德技并修的技能大师;发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践行职业教育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帮助每个学生习得一技之长,使其成长为合格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通知》明确,职业院校在申报各层级“双师型”教师时,教师应获得相关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职务(职称)。需要注意的是,职称有明确的职数限制,各校在评审中把关严格,流程透明、规范。“双师型”教师认定没有职数、比例限制,在国家把“双师型”教师占比作为评价学校师资队伍建设重要指标的背景下,应避免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认定标准“缩水”、认定人员单一、认定程序混乱等影响“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质量的现象。
(作者:张健,系苏州市职业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