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一、严守“十项严禁”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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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入学程序
义务教育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持续巩固拓展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成果,坚决守住不让适龄儿童辍学的底线,确保应入尽入。小学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落实“地市统筹,县区为主,属地管理”要求,学校空余学位由属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普通高中严格按计划和规定范围招生,严格防范和消除“大校额”“大班额”,严禁初始年级出现大班额。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区的学生入学需求,生源不足时,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跨区域招生,但不得跨设区的市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民办普通高中按照“公民同招”原则,与区域内公办普通高中同步进行招生。
四、严明招生纪律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排查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招生。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校外培训机构通过自媒体宣传炒作与中高考成绩相关的内容。严禁招收借读生或以托管帮扶、合作办学等名义招收代培生。严禁借招生谋取私利,收受礼品、礼金、礼券等,坚决防止和杜绝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五、严肃追责问责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招生工作纪律要求,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邮箱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强化政策宣传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媒体宣传解读招生政策,及时发布招生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要及时发布提示信息,提醒学生、家长防范虚假招生宣传,以免受骗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