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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看热讯:预付卡如何开票

2022-12-18 10:37:06 | 来源:教育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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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如何开具发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如何开具发票?下面是关于预付卡如何开票的内容,欢迎参考考。


(相关资料图)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交易的开具发票方式,多年来未有定论,各省税务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也不尽相同。近期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使这一问题得以明确。

在使用预付卡的过程中,主要涉及三项法律关系,即购卡者从售卡方购买预付卡的交易、消费者持卡向销售方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和售卡方与销售方办理款项结算。53号公告对于上述三项交易的开具发票问题分别规定如下:

一、对于购买预付卡交易,53号公告规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因为售卡方虽收款但实际未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条件。售卡方未实际纳税,所以购卡方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开具的发票只是作为资金收付凭证使用,属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未发生销售行为不征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售卡方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收预付卡款项

购卡方的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对于消费者持卡向销售方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购卡方取得预付卡时已经获得发票并可用于在所得税前扣除成本、费用,如果持卡消费又取得发票则会造成同一项费用重复扣除。因此53号公告明确销售方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此项收入应当按未开票收入申报。

销售方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预付卡

贷:主营业务收入——预付卡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项规定也带来两个问题,一是持卡人与购卡人非同一人时,持卡人购买商品或服务如何入账;二是售卡方与销售方非同一人时,销售方销售商品或服务如何入账。这两个问题尚待明确。

三、销售方与售卡方非同一纳税人的,销售方向持卡人销售商品或服务后,将凭持卡人的消费记录与售卡方办理款项结算。因为实际销售时已经确认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在结算款项时不能重复确认,因此53号公告规定,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开具的发票同样是作为资金收付凭证使用,属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未发生销售行为不征税”项目。

实际交易中,售卡方结算并支付给销售方的款项,有可能少于售卡时收到的款项,其差额部分相当于售卡方向销售方提供了代理售卡或结算服务。根据53号公告规定,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此处并未对售卡方向销售方开具发票作出限制,因此销售方有权要求售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结算销售款项时售卡方的会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预收预付卡款项

贷:主营业务收入——结算服务/代理服务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

销售方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预付卡结算款

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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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预付卡开什么发票

购买预付卡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 票,税率通常为17%。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 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 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二、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二)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 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新版本(V2.0.11):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 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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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业务该如何开票和纳税

持卡消费越来越普遍。购物卡、餐饮卡、美容卡、健身卡、加油卡、商通卡……很多人持有不止一张卡。这些卡都是先付费后购买,通称预付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对预付卡业务涉税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相关企业应知晓各环节如何开票和纳税。

售卡环节

预付卡分为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纳税:售卡企业发售单用途卡,或者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通常是购卡方支付一定资金取得等值的预付卡。售卡方虽然取得了预收资金,但未实现销售,因此这笔预收资金不计缴增值税。

然而,有些售卡方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这是实现了的销售收入,应当计缴增值税。适用税率应参照主营业务而定。比如,加油卡适用税率17%,餐饮卡适用税率6%,售房卡适用税率11%。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征收率3%。

开票:售卡方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新版本(V2.0.11)。V2.0.11版中,《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增加了“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预收资金开票:售卡方向购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误开了专用发票,则因为开具了抵扣凭证,要计缴增值税。而购卡方抵扣凭证系违规取得,不能抵扣。

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开票:根据购卡方是否为一般纳税人,视情况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时,应参照主营业务编码,比如美容卡即为“30705999”,加油卡(车用)则为“10701010102”。

充值环节

持卡方充值时,售卡方也是预收资金,不计缴增值税。售卡方向充值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销售环节

纳税:持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销售方实现了销售,应计缴增值税。

开票:不得向持卡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持卡方已在购卡或充值时取得了普通发票。

提醒:由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是否办理预付卡,要充分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如果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车辆用油本来是可以进项抵扣的,但若用加油卡加油,却不能获得抵扣凭证,无法抵扣。

结算环节

有时候,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售卡方必然要向销售方支付货物或服务款项。多用途卡则为支付机构向特约商户支付。

纳税:此时不纳税。前文已提及,销售方纳税义务时间在持卡方持卡购买货物或服务之时。

开票:销售方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将此普通发票留存备查,这是取得预收资金不计缴增值税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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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预付卡如何账务及涉税处理

企业购入购物卡等预付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内容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如何账务处理和涉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的规定,“(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

1.企业购卡后取得是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的普通发票,未使用的,暂时不得进行税前扣除,建议按照“预付款”性质核算;

2.购卡后使用的,在使用时相应结转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1)如用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只能取得购物清单,所以用卡购买货物或服务,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和购物清单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如购买办公用品;

(2)如用于职工福利的,凭购卡发票复印件、与昂坪领卡签名记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据(需合并职工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个税)等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3)如用于销售费用或业务招待的,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可能涉及到代扣代缴个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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